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与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执恢22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克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芷茵,总经理。
被执行人***,系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3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4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2142.01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35台广告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所有的广告机分散在长春市的35个加油站点,需实地查验、就地查封广告机。合议庭认为:应先查封广告机后,再进行评估、拍卖,此案应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兴武
执行员  殷立新
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