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3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资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观泰天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3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货款2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4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但是暂无可供执行的资金。
三、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传统调查的方式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其他到期债权等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3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