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4民初197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骅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