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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和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924民初1971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骅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