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2号燕翔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已与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