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南票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0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南票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辽1404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共合计400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南票某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