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399号
原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744940。
法定代表人:梁军,董事长。
被告:**,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鲁0191民初418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191民初418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文震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