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法民初字第0588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幺店子,组织机构代码450481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上新街27号,注册号5003810000056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石油川东钻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