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82民初3189号 原告:湖北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长坂坡路爱巢08小区3栋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9C7J4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6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325076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取计665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632元,由原告湖北畅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