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6613号
申请人: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银久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崇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召,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旺路**火凤凰计算基地****
负责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班姝,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西农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罗学春,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15298.6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115298.68元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泰龙互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5115298.68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 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