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司,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亦得到浙江畅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又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谢佑
审判员褚炅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