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加亿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洮南市某某农牧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881民初2340号 原告:***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原***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货款573286.00元;2、要求*****承担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与***签订了一份“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双方约定***按照*****质量要求供应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执行期间,*****不按“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空心砌块代加工货款573286.00元,因*****违背“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的约定,*****应承担未按“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573286.00元,律师代理费3.4万元,计607268.00元。经*****、***双方协商多次��协商未果。 *****辩称:*****确实存在拖欠***货款情况,拖欠的是空心砖块、保温材料和各项服务费等全部款项,合计约为573286.00元,具体数额需要核对,***仅要求支付空心砖块欠款573286.00元,*****实际欠款数额与***所陈述的数额差距太大,*****不同意给付。另,律师代理费3.4万元和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当时名***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为*****代加工空心砌块,合同对空心砌块的规格、价格、数量、期限、技术标准、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结算方法、双方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等事宜都作了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为*****代加工了空心砌块、保温材料等,但*****未支付相关费用,经***、*****结算,*****总计拖欠***工空心砌块费、保温材料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总计573286元。此款虽经***多次索要,*****至今尚未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一份、“订货合同”一份、明细表一份、“销售对账单”一份。 上述证据,*****对明细表一份应否采信有异议,因该明细表为***单方记账凭证,异议成立。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的诉讼请求和*****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应否给付***承揽费用573286.00元;2、*****应否承担律师代理费3.4万元? 本院认为:*****承认***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签订“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双方加工承揽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按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要求*****给付加工承揽费用573286.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承担律师代理费3.4万元,*****不同意承担,虽然***、*****签订“空心砌块代加工合同”约定“诉��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因***未提供其支付律师费用的相关凭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费用5732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0.00元,诉讼保全费3380.00元,由被告***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