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执协7号
申请执行人:***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洮南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亿科技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洮南市**农牧装备有限公司在洮南影响力较大,当地执行有难度,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通榆县人民法院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指定到通榆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8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由通榆县人民法院执行。
洮南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通榆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