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民终3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24)鄂11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元,由黄冈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