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634号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955619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鑫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5605655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杰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