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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祥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1875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祥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划被执行人江阴市宇龙橡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875元。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