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工贸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教学科研综合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木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00号新六幢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木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皖050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不服该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未经招标程序,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而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支付费用是错误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出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招标程序的规定系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故,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