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沙新瀚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092号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小区物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艳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新瀚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271号天麓苑2号栋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被申请人:王珊珊,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教学科研综合楼14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春晓。
被申请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9号广西九州国际第32层3217号房。
负责人:胡毅。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长沙新瀚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珊珊、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长沙新瀚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90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冻结王珊珊银行存款4209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3、冻结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银行存款7281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申请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1995)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长沙新瀚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9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王珊珊名下银行存款4209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81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天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 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书 记 员  徐伟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