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6执4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教学科研综合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工贸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鸿,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木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4201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