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皖0506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马鸿,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8日已支付414000元、执行费6110元,合计420110元,现博望区博望镇人民政府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向的规定,通知如下: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