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8639号
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中小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7PP29E。
法定代表人:齐德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静,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虎林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20日,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蝴蝶行实验室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