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岸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某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某;南昌市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644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某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罗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春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园林绿化规建科科长。 第三人:南昌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某、第三人南昌市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标的为10000元。现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127467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回原告某有限公司127442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