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5执监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61号中建华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4024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67693690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的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扎鲁特旗鲁丰国有资产发展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执行,现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报请我院指定执行管辖。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民事调解书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行。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