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万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6982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朝阳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R0UD8J。 负责人:***。 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九方广场2栋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008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鑫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