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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2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世纪大道朝阳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R0UD8J。 负责人:***。 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九方广场2栋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0087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