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捷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1256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弟弟),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捷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春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