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已裁定准许。现原告于2014年3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耀华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