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

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25民初2794号
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2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省送变电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晓关镇大岩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627471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恩县鸿源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5日,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