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何XX、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23民初114号 原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代县阳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律师。 原告何XX与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XX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已由原告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何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