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23民初114号
原告: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代县阳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律师。
原告何XX与被告国网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XX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已由原告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何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