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243号
申请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