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杜兰街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3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认定思维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纠正了一审判决经济补偿金按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错误,但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上,依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应予纠正。***认为,***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从***入职日期,即1997年2月13日开始计算,而非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理由如下:现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此处使用的为分号,表明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而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十种情形:其中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五种情形,即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该办法已废止);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有五种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劳动法解释一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劳动争议法律解释一”),该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劳动法解释一”。“劳动争议法律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五种情形,即:(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本案中,***系因思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属于上述“劳动争议法律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二)和第(三)项所述的情况。综上,***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从***的入职日期,即按23.5年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思维公司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依据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思维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故原审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方方
审 判 员 马 娜
审 判 员 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淑啦
书 记 员 石海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