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543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