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西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朱飞跃,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7号5栋404房。
法定代表人:胡中军,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湘0212诉前调确1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友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友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款壹拾万玖仟贰佰叁拾壹元整(¥109231)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或相当价值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长征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