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新疆汇恒源电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9360号 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崔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崔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38.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