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9360号
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崔某,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崔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38.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新疆某某电建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