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海格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革新路一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30592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银正(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