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革新路一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305929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隽媛,广西银正(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海格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2017)桂06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3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