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闽0122执恢1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红星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第一层10529房(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曜阳胜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6039421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冠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桃源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8742517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德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曜阳胜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冠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4)闽012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6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48元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查封福州曜阳胜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镇贵安村桃源路82号碧桂园•桃园山庄(三区)8幢1401、2401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21)连江县总第0022号),并依法予以拍卖,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2025年12月15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将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镇贵安村桃源路82号碧桂园•桃园山庄(三区)8幢1401、2401单元房产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合计476000元抵偿本案等额债务,偿还顺序为保全费、律师费、利息、工程款本金。因本案未偿还债权额较低,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其不再对被执行人其余房产申请以物抵债。2024年9月26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福州冠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闽A50G**汽车、闽A78M**汽车、闽ADG91**汽车、闽ADF08**汽车、闽A8BA**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2025年12月30日,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曜阳胜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闽ADG75**、闽ADG89**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2026年1月1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冠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375.95元,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电话、实地调查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州曜阳胜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冠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