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号**室。组织机构代码:0731231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街**号商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404045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大海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海公司)与被告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光照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高光照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高光照明公司与天津大海公司所签合同虽然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人民法院,但该法院并不存在,属于约定不明,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高光照明公司的注册地址虽然在北京市平谷区,但高光照明公司是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波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一街的朗波尔公司产业园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大海公司与高光照明公司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在相互谅解和友好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大海公司与高光照明公司均称不存在前述条款中约定的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人民法院,经本院核实,亦确认不存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区人民法院。故前述条款关于管辖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本案管辖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有关规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对法人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确在该地经营或办公即可。高光照明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虽为**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街**号,但经核实,高光照明公司并不在该地址办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光照明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证明高光照明公司是朗波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提交公司办公场所照片,证明高光照明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一街的朗波尔公司产业园区。天津大海公司对高光照明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办公场所照片予以认可,认可高光照明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一街的朗波尔公司产业园区。本院亦是前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凉水河一街的朗波尔公司产业园区向高光照明公司送达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故本院确定高光照明公司的住所地为位于**京市大兴区凉水河**街的朗波尔公司产业。高光照明公司的住所地在**京市大兴区,其与天津大海公司所签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不在**京市平谷区市平谷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高光照明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