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徐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负责人:韩成嘉,职务不详。
第三人:保定市徐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徐水分公司、第三人保定市徐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表示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