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徐水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14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徐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负责人:韩成嘉,职务不详。 第三人:保定市徐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唐山瑞丰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徐水分公司、第三人保定市徐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高光环艺照明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表示因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