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4980号
原告: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叶家埭五洲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7311446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天台山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3842867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金泰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