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

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执3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蔡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中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货款76400元、违约金16349.6元(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本金为计算、按日千分之一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2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所对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及对外投资。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浙G×××**牌小汽车,本院已在(2016)浙0106执3369号案件中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并邀请其进行执行研判,至期其未至本院进行研判。
综上,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6执33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哲君人民陪审员黄建社人民陪审员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宏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