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5996号之一
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楼221室。
法定代表人:蔡天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竣燕,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街道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
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71元,减半收取1785.5元,保全申请费1338元,合计3123.5元,由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