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11297号之一
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同协支路28号4幢2楼221室。
法定代表人蔡天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葛竣燕、严红,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169元,合计人民币2616.50元,由原告杭州永锦市政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龚励军
人民陪审员 陈金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