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21民初327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1单元3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6FW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红星美凯龙综合馆F5E8009、E9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LOJY45T。 负责人:***。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凉都大道102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E8NDJ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中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第一分公司、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