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水劳人仲字(2021)第2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3148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3月21日被执行人自动将执行款31485元及执行费372元交到本院一案一账户上。 至此,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