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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4216号
原告: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利德公寓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从义,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佳(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伍佳(特别授权),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高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徐楠
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钱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