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382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执行人:XXX合作社,住所地乐清市。
被执行人: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82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合作社、XX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382执1425号,执行标的为242623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XXX合作社、XXX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