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81民初1659号
原告:夏某。
被告:龙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龙泉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