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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西余;龙泉观松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81民初1659号 原告:夏某。 被告:龙泉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夏某与被告龙泉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龙泉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