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1民初4331号
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街道科技路58号汇豪树中心3号楼1**13层1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集镇白集行政村白集村470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22000********。
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因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依法变更被告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245元;3.请求判令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与***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台1**寸平板电视机,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月14日转账给对方,对方与10月16日从广州发货,10月18日到达指定地点,在安装完成后因无法正常操作电视机,原告方确定电视机为残次品要求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货退款,但原告方多次联系被告***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同意原告***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00寸平板电视机一台,由原告通过物流运回被告处,运费由被告支付,被告**于收到原告退货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货款及损失费用共计9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武照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永
书 记 员 王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