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27民初764号
原告: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变更诉讼请求计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沙县某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