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陵川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5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工商、税务、保险、房产等信息。 3、本院干警于2019年12月9日前往晋城监狱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询问,表示案件存在重大异议,正在上诉中,计划申诉后由自己办理汇款。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