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5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陵川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5刑终3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山西百孚百富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惩戒提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工商、税务、保险、房产等信息。
3、本院干警于2019年12月9日前往晋城监狱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询问,表示案件存在重大异议,正在上诉中,计划申诉后由自己办理汇款。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